GBT 26900-2011空气净化用竹炭

GB/T 26900—2011
空气净化用竹炭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/T 26900—2011

Bamboo charcoal for air-purification

2011-09-29 发布
2011-12-01 实施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
发布

目 次

前言 ...... III
1 范围 ...... 1
2 术语和定义 ...... 1
3 要求 ...... 1
4 检验方法 ...... 2
4.1 水分含量的测定 ...... 2
4.2 灰分含量的测定 ...... 2
4.3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...... 3
4.4 固定碳含量的测定 ...... 4
4.5 甲醛吸附率的测定 ...... 4
4.6 苯吸附率的测定 ...... 5
4.7 TVOC 吸附率的测定 ...... 6
5 检验规则 ...... 7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 ...... 8

前 言

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南京林业大学、衢州民心炭业有限公司、遂昌文照竹炭有限公司、安吉建中竹炭有限公司、浙江富来森中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江西青晶科技有限公司、余姚市紫竹工贸有限公司、浙江卖炭翁生态开发有限公司、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、浙江衢州净力竹炭厂、衢州现代炭业有限公司、遂昌县竹炭厂、福建省建瓯特艺竹木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张齐生、周建斌、包立根、陈文照、丁建中、王正郁、熊志军、王剑雨、方云剑、涂志龙、宁静、吴泉生、李金明、周娟。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用竹炭的定义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净化空气中甲醛、苯、总挥发性有机气体(TVOC)等有害气体用竹炭,本标准不适用于经过特殊加工的空气净化用竹炭,如各种改性的竹炭。

2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2.1

空气净化用竹炭 bamboo charcoal for air-purification
竹材在高温并限制性通入氧气(或隔绝氧气)的条件下通过热解而得到的黑色固体。

2.2

固定碳 fixed carbon
竹炭在高温下灼烧后剩余的有效碳素。

2.3

吸附率 formaldehyde adsorption rate
一定质量的干燥试样置于充满被吸附气体的吸附仪中,于20℃下恒温吸附24h,试样的增重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。

3 要求

3.1 外观:黑色、无臭、无味、不定型固体。

3.2 空气净化用竹炭分为一级品、二级品,共计两个级别。

3.3 各级空气净化用竹炭应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。

表1 空气净化用竹炭质量技术指标要求

项目 单位 指标
一级品 二级品
水分含量 % 9.00 11.00
灰分含量 % 4.00 6.00
固定碳含量 % 85.00 75.00
甲醛吸附率 % 10.00 8.00
苯吸附率 mg/g 100.00 80.00
TVOC吸附率 % 6.00 5.00
mg/g 60.00 50.00
mg/g 4.00 3.00

4 检验方法

4.1 水分含量的测定

4.1.1 方法提要

一定质量的试样,在(105±5)℃下干燥至恒重,以质量减少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水分含量。

4.1.2 仪器

4.1.2.1 电热恒温干燥箱,带有自动调温装置,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。
4.1.2.2 分析天平,感量0.1 mg。
4.1.2.3 干燥器,内装干燥剂(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)。
4.1.2.4 称量瓶,70 mm×35 mm。

4.1.3 操作方法

称取1 g~5 g(称准至0.5 mg)试样,要求颗粒小于1 mm(过18目筛),放入预先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中,试样在称量瓶底面厚度均匀。置于温度调节至(105±5)℃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,干燥3 h~4 h,取出,放入干燥器中,冷却到室温(大约需30 min)后称量。
然后进行检查性试验,每次干燥时间为30 min,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.005 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,在后一种情况下,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。

4.1.4 结果计算

空气净化用竹炭水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(1)计算:

w=m−m1m−m2×100%

...... (1)

式中:
w ——试样的水分含量,%;
m ——干燥前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;
m1 ——干燥后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;
m2 ——称量瓶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。

4.1.5 允许误差

水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.2%。

4.2 灰分含量的测定

4.2.1 方法提要

一定质量的试样于(800±20)℃下,灼烧至恒重(冷却后称重),以残留物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灰分含量。

4.2.2 仪器

4.2.2.1 高温电炉,带有能保持(800±20)℃的调温装置,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。
4.2.2.2 带盖瓷坩埚,30 mL。
4.2.2.3 分析天平,感量0.1 mg。
4.2.2.4 干燥器,内装干燥剂(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)。

4.2.3 操作方法

将符合规格的瓷坩埚置于(800±20)℃高温电炉中灼烧至恒重,将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(大约需30 min),称量(称准至0.1 mg)。再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.25 mm(60目筛)的干燥试样1 g(称准至0.1 mg),置于恒重的瓷坩埚中,并送入温度不超过300 ℃的高温电炉中,打开坩埚盖,缓慢升到500 ℃,并保持30 min,继续升高温度,在(800±20)℃的条件下灼烧3 h~4 h。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,盖上坩埚盖,在空气中冷却约5 min后,放入干燥器,冷却到室温,称重。
然后进行检查性灼烧,每次灼烧30 min,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.001 g或者质量增加时为止,在后一种情况下,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。

4.2.4 结果计算

空气净化用竹炭灰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(2)计算:

A=m2−m1m×100%

...... (2)

式中:
A ——试样的灰分含量,%;
m2 ——灰分和坩埚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;
m1 ——坩埚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;
m ——试样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。

4.2.5 允许误差

灰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.3%。

4.3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

4.3.1 方法提要

一定质量的试样,在(850±20)℃的温度下,隔绝空气加热7 min,以所失去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挥发分含量。实验中如果发现有明显的火星时,则应重做。

4.3.2 仪器

4.3.2.1 瓷坩埚:高40 mm,上口直径30 mm,底外径18 mm,盖外径35 mm,槽外径29 mm,外槽深4 mm。
4.3.2.2 高温电炉:带有能保持(850±20)℃的调温装置。
4.3.2.3 坩埚架:由镍铬丝制成,其大小以放入高温炉中的坩埚不超过恒温区为限,并使放在坩埚架上的坩埚底部距炉底10 mm~15 mm。
4.3.2.4 分析天平,感量0.1 mg。
4.3.2.5 秒表或定时钟。
4.3.2.6 干燥器,内装干燥剂(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)。

4.3.3 操作方法

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.25 mm(60目)筛子的干燥试样1 g(称准至0.1 mg),置于已于(850±20)℃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,将坩埚盖好,轻轻摇动以使试样铺平,放在坩埚架上。然后,迅速送入事先加热到850 ℃的高温电炉中,使坩埚位于热电偶测点的上方或下方,继续加热7 min。开始时炉温下降,但在3 min内应恢复到(850±20)℃,如发现有明显火星,则应重做。
最后,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,在空气中冷却5 min后,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,称重。

4.3.4 结果计算

空气净化用竹炭挥发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(3)计算:

V=m1−m2m1×100%

...... (3)

式中:
V ——试样的挥发分含量,%;
m1 ——试样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;
m2 ——试样加热后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。

4.3.5 允许误差

挥发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.5%。

4.4 固定碳含量的测定

4.4.1 方法提要

固定碳含量以经过干燥后的竹炭质量,减去其所含灰分含量及挥发分含量来计算。

4.4.2 仪器

4.4.2.1 灰分测定用仪器,同4.2.2。
4.4.2.2 挥发分测定用仪器,同4.3.2。

4.4.3 操作方法

4.4.3.1 将分析试样粉碎到全部通过0.25 mm(60目)的筛子,在102 ℃~105 ℃下干燥至恒重。试样质量不得少于30 g,供测试灰分和挥发分使用。
4.4.3.2 灰分测定的操作方法同4.2.3。
4.4.3.3 挥发分测定的操作方法同4.3.3。

4.4.4 结果计算

空气净化用竹炭固定碳含量测定结果按式(4)计算:

C=100−(A+V)

...... (4)

式中:
C ——固定碳含量,%;
A ——试样的灰分含量(计算方法见4.2.4),%;
V ——试样的挥发分含量(计算方法见4.3.4),%。

4.4.5 允许误差

固定碳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.5%。

4.5 甲醛吸附率的测定

4.5.1 方法提要

一定质量的干燥试样置于充满甲醛气体的吸附仪中,于20 ℃下恒温吸附24 h,以试样的增重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竹炭对甲醛的吸附率。

4.5.2 试剂

甲醛,分析纯。

4.5.3 仪器

4.5.3.1 竹炭气体吸附专用测定仪(如图1所示)。

图1 竹炭气体吸附专用测定仪

4.5.3.2 电热恒温干燥箱,带有自动调温装置,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。
4.5.3.3 气候箱,1 m³。
4.5.3.4 称量瓶,60 mm×30 mm。
4.5.3.5 分析天平,感量0.1 mg。
4.5.3.6 干燥器,内装干燥剂(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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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 END